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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要具有普遍性。包括两方面的含义:<br>
一是,统计法的基本原则必须贯穿于全部统计法律规范之中,也就是贯穿于统计法律、统计行政法规、地方统计法规、统计规章及其它统计规范性文件之中。任何统计法律、统计行政法规、地方统计法规、统计规章和统计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修改和执行,都必须体现和遵循这些原则。<br>
二是,统计法的基本原则应贯穿于整个统计活动中,对统计活动的各个方面和各个环节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br>
第二,要具有基础性。作为统计法的基本原则,首先应当是指导整个统计法制工作的原则。任何统计法制工作的进行,都应以统计法的基本原则为基础。<br>
第三,要具有概括性。它是指统计法的基本原则,概括了一系列统计法原则的一般本质。反映了统计规范的共同立法精神和宗旨。<br>
第四,要具有特殊性。作为我国行政法律体纱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不仅应体现我国社会主义法的基本原则,还应体现我国行政法的基本原则。<br>
第五,既然是最基本的原则,就不应过多和过于分散。</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