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 他们认为,在高集中度的市场结构中存在的高额利润是源于大企业的高效率,而并非像哈佛学派所说的那样是来自垄断势力,高集中产业中的高利润率与其说是资源配臵非效率的指标,倒不如说是生产效率的结果。德姆塞茨指出,集中度与利润率的正相关很可能并不反映高集中产业内主要企业相互勾结提高价格的行为,倒是更能反映高集中产业内主要大企业的更高效率和更低的成本。因为如果市场集中和大企业利润率的正相关关系是由于协调定价和价格上升的结果,那么按照这种逻辑,产业寡头垄断定价行为能获得利益,即它们的利润率也应该同该产业内的小企业或该产业中不同规模企业的利润率相关。德姆塞茨通过比较不同集中水平、规模的企业,发现最小资产规模的企业利润率并没有随不同产业集中程度的上升而提高,这表明,高度集中导致企业垄断、勾结定价,从而获得垄断利润的假定并不符合实际情况。<br> 芝加哥学派认为,哈佛学派所依据的垄断竞争理论错误地将规模的扩大等同于垄断,殊不知规模扩大是有其内在原因的。他们的可竞争市场理论认为,厂商规模的大小是由规模经济的内在要求和生产技术水平决定的,在一定的技术水平条件下,规模的扩大会带来成本的降低和资源配臵效率的提高,只要市场当中不存在人为的进入和退出障碍限制,市场上现有的厂商——不论是仅有一个垄断者还是有许多活跃的厂商,就总是面临着来自潜在进入者的竞争压力,因此原有企业之间的定价和产量选择总是处于一种“无显著超额利润的均衡约束状态下”。由此,芝加哥学派主张:行业集中度的提高是市场需求和技术水平进步的结果,大企业的高利润率是生产效率提高的结果,而不是资源分配无效率的结果。不能以集中度的高低和规模的大小来作为判断一个企业是否是垄断企业的标准,政府应该加以干预和管制的是那些市场绩效不好的垄断企业。</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