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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订立合同,将甲所有的平房两间出售给乙,价款为58万元。为了少缴税费等原因,双方协商一致:在签订由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印制的《房屋买卖契约》时,将上述房屋的买卖价格定为30万元。随后,双方另外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契约》,明确两间平房的买卖价格为58万元,乙应向甲预付购房款30万元,甲收到预付款后2日内向乙交付房屋钥匙,其余28万元房款在1年内付清。该契约还载明:交至房地产交易主管部门、房价为30万元的买卖契约只是为了应付办理房屋产权过户之用,不作为双方买卖房屋的正式契约,无任何法律效力。乙在付清预付款后,拿到了房间钥匙,余款经数次给付后,尚有15万元没有付清。甲多次催讨不得,遂诉至法院,要求乙付清余款。乙则主张,双方之间存在的价格为58万元的房屋买卖合同因未获得房产部门的批准,为无效合同。甲多收的13万元款项为不当得利,要求甲如数返还。对此,下列表述正确的有:()


A、甲乙之间签订的价格为30万元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

B、甲乙之间签订的价格为58万元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

C、甲乙之间签订的价格为30万元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D、甲乙之间签订的价格为58万元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时间:2021-12-29 22:35 关键词: 民事法律行为 司法卷三 CMS专题

答案解析

B| C
本题涉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的效力问题。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为无效合同。本案中,甲乙双方为逃避国家税收,相互勾结,串通一气,将58万元的成交价只报30万元,存在损害国家利益的故意,甲乙签订的价格为30万元的合同属于典型的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应为无效。甲乙之间签订的价格为58万元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应为有效合同。乙应按照该合同履行自己的义务。甲乙双方因存在少交税费的问题,应依照法律规定到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补缴税费。本题正确答案为B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