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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消费税税率为10%,本月发出一批A材料委托乙公司加工成产品。A材料属于消费税应税物资(非金银首饰),该应税物资在受托方没有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甲公司收回材料后将用于生产非应税消费品。乙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材料的实际成本为108万元,甲公司根据乙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向其支付加工9万元和增值税1.53万元,另支付运杂费2万元。则甲公司收回的委托加工物资人账价值为()。


A、117万元

B、119万元

C、130.7万元

D、132万元

时间:2021-12-29 17:16 关键词: 会计综合练习 会计

答案解析

D
参考解析:收回该批产品的入账价值=108+9+(108+9)/(1-10%)×10%+2=13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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