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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被保险人投保学生、幼儿意外伤害保险及附加住院医疗保险,保险期间2007年9月1日零时至2008年8月31日二十四时止,其中附加险保险金额为50000元,一次免赔额100元。2008年5月18日,被保险人因突发急病送医院治疗,经诊断为急性淋巴细胞白血病首发,住院治疗后该被保险人于2008年8月5日出院,共发生医疗费用60000元,经费用审核,其中不符合当地社保规定的医药费为3000元,则核损金额为57000元。问:本案是否属保险责任,如是应如何计算给付金额?


时间:2021-12-29 12:41 关键词: 非车险理赔考试 财产保险考试

答案解析

本案属保险责任,应给付金额计算如下:<br>0-1000<br>100-100050%450<br>1000-500060%2400<br>5000-1000070%3500<br>10000-3000080%16000<br>30000-5700090%24300<br>共应给付金额为450+2400+3500+16000+24300=4665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