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要约人的效力——实质拘束力<br>要约对要约人的法律效力主要是指在要约有效期限内,要约人不得随意改变要约的内容,不得任意撤销要约.<br>不过依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要约人在受要约人承诺之前可以撤销要约,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撤销,即撤销的意思表示不生效,对方进行承诺的仍然成立合同:<br>(1)要约人在要约中确定了承诺期限<br>(2)要约人明确表明要约不可撤销;<br>(3)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br>2.要约对受要约人的效力——形式拘束力要约对于受要约人没有约束力,其对受要约人的效力表现为受要约人取得了承诺的资格,一旦承诺合同即告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