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 运用“相互理解程度”作为区分“语言”和“方言”的唯一标准这一观点是由新兴的民族国家的语言和社会历史的特殊情况决定的。在那些国家里“语言”、“民族”、“国家”几乎是同义词,虽然不同地区“口音”不同,但相互理解不成问题。因此,所谓“相互理解程度”是指:相互能理解的是同一语言的不同方言,相互不能理解的是不同语言。同时也指:相互能理解的各个方言从属于同一民族的语言,使用同一语言的人属于同一民族;相互不能理解的是不同语言,使用不同语言的人属于不同民族。但是,这种观点不具有普遍意义。因此,单纯依据“相互理解程度”,也就是语言结构本身差异的程度,来确定几种身份未定的“话”是属于同一“语言”的不同“方言”,还是不同的“语言”,从而确定有关的社会群体是一个“民族”,还是几个不同“民族”,这种方法是把复杂的问题过于简单化了,而且很可能在政治上引起严重的后果。而且坚持这种观点的语言学家是持实用主义的“双重标准”的:对弱国坚持自己的主张,强调“相互理解程度”的原则,不惜割裂原本属于同一民族的各个相互通话有困难的群体,拒绝承认他们使用的口头交际语言是同一语言的方言,而坚持认为是不同的“语言”,从而认定这些原本属于同一民族的社会群体是不同的民族。而他们在处理自己国家和强国的民族问题时却放弃了“相互理解程度”的原则,转而充分尊重这些国家的社会政治历史,尊重这些国家的主权和民族感情了。由此可见,“相互理解程度”的原则并非区分“语言”和“方言”的唯一标准,它不具有普遍性,而且还成为了某些强权主义者和种族歧视者的工具。</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