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 在民事诉讼中我国一直沿用的举证原则是"谁主张、谁举证"。也就是说,在医疗诉讼中,应由提出诉讼的一方举出证据,说明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否则医方就不承担责任。但是,由于医护人员在医疗纠纷处理中处于主动地位,并且掌握着许多"举证"需要的原始资料,为了充分保障患者在医疗纠纷中的合法权益,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的司法解释中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程过错承担举证责任。"也就是说,只要患者提出诉讼,医方就应当列举事实及证据材料,证明自己医疗行为没有过错,否则医方就要承担责任。对于这一新的司法解释,人们将它称之为"举证责任倒置"。为适应这一法律规定,医方必须在增强法律意识的同时不断提高医疗行为的质量,减少和杜绝医疗过错,规范医疗管理,完善医疗记录。只有这样医方才能做到既充分尊重患者的权益,又保护好医护人员的合法权益。但是,由于临床医疗工作本身的特点或规律,出现的不少问题医方不可能说得清楚或举证说明自身无过错,故"举证责任倒置"也将会对临床医学的发展带来较深层次的负面影响。</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