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 (1)第三制药厂的行为合法。因为法律规定,在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债权人下落不明等情形发生时,债务人可以依法将标的物进行提存,第三制药厂的行为是符合这些法律规定的。又由于药品有一定的有效期限,为保护标的物的价值,第三制药厂变卖药品提存价款的行为也是合法的。因此,第三制药厂的行为不属于侵权行为,而是合法行为。<br> (2)第三制药厂完成了提存行为,在法律上就视债务人已经向债权人履行了义务,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尹某回来只能向提存机关请求债权,而不能向第三制药厂请求债权。本例中,对尹某的意见不能认可,也不应当由第三制药厂赔偿尹某损失。所以,尹某回来后应该依法向提存机关请求债权,而不应要求第三制药厂赔偿损失。</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