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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县医药商店的尹某到某市第三制药厂购买了一批中成药,价款7800元。尹某付清了货款,但未提货。双方协议20天后提货。但过了1年,尹某不仅未提货,而且下落不明。该厂致函尹某的单位,促其速来提货。该店回信称:尹某为该店承包人,一切业务均应由他本人负责。该厂再次通知尹某单位,决定代为托运。该店竟回信拒收货物,并称如果托运一切损失由第三制药厂负责。在此情况下,第三制药厂只能向本地公证处申请提存尹某所购药品。同时,因为药品存在有效期不能积压,经公证处许可,变卖了药品,将价款扣除保管费后,以存入银行的方式予以提存。提存一个月后,尹某来到第三制药厂称:购买的药品只是约定20天以后提货,而未约定多少时间内必须提货,因此,第三制药厂变卖药品的行为属侵权行为;又称自己已与他人签订转让该批药品的合同,由于第三制药厂的提存使其因违约而受损,要求第三制药厂赔偿损失。


时间:2021-12-29 07:52 关键词: 第十章合同法律制度总论 经济法

答案解析

<p> (1)第三制药厂的行为合法。因为法律规定,在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债权人下落不明等情形发生时,债务人可以依法将标的物进行提存,第三制药厂的行为是符合这些法律规定的。又由于药品有一定的有效期限,为保护标的物的价值,第三制药厂变卖药品提存价款的行为也是合法的。因此,第三制药厂的行为不属于侵权行为,而是合法行为。<br> (2)第三制药厂完成了提存行为,在法律上就视债务人已经向债权人履行了义务,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尹某回来只能向提存机关请求债权,而不能向第三制药厂请求债权。本例中,对尹某的意见不能认可,也不应当由第三制药厂赔偿尹某损失。所以,尹某回来后应该依法向提存机关请求债权,而不应要求第三制药厂赔偿损失。</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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