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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为我国境内上市公司,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2015年1月1日,甲公司向其15名高管人员每人授予20万份股票期权,2017年12月31日,甲公司的每名高管人员可以以每股5元的价格购买甲公司20万股股票。授予日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为3元。甲公司授予股票期权的行权条件如下:如果公司的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5%且高管人员至可行权日仍在甲公司工作,该股票期权才可以行权。截止2015年12月31日,高管人员均未离开甲公司,甲公司预计未来也不会有人离职。甲公司的股票在2015年12月31日的价格为12元/股。三年中甲公司净利润增长率均超过5%。假定税法规定,针对该项股份支付以后期间可税前扣除的金额为股票的公允价值与行权价之间的差额。不考虑其他因素,则下列关于甲公司2015年会计处理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是()。


A、应将该项股份支付作为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处理

B、2015年12月31日应确认管理费用300万元

C、2015年12月31日应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175万元

D、2015年12月31日应确认所得税费用175万元

时间:2021-12-29 04:48 关键词: 第十九章所得税 会计

答案解析

D
2015年12月31日应确认的成本费用=15×20×3×1/3=300(万元)股票的公允价值=15×20×12×1/3=1200(万元)股票期权行权价格=15×20×5×1/3=500(万元) 预计未来期间可税前扣除的金额=1200-500=700(万元) 递延所得税资产=700×25%=175(万元) 甲公司根据会计准则规定在当期确认的成本费用为300万元,但预计未来期间可税前扣除的金额为700万元,超过了该公司当期确认的成本费用,超过部分的所得税影响应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因此正确的会计处理如下: 借:递延所得税资产 175 贷:所得税费用 (300×25%)75 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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