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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兼营增值税应税项目和免税项目。2014年5月,销售应税项目取得不含税销售额1200万元,销售免税项目取得不含税销售额1000万元。当月购进应税项目和免税项目共用的自来水支付价款10万元、进项税额0.60万元;购进共用的电力支付不含税价款8万元,电力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进项税额无法在增值税应税项目和免税项目之间准确划分。当月购进项目均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当月通过认证。根据增值税法律制度的规定,该企业当期允许抵扣的进项税为()万元。


A、0.89

B、1.96

C、1.07

D、9.82

时间:2021-12-29 00:39 关键词: 第四章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法律制度 初级会计经济法基础

答案解析

C
一般纳税人兼营免税项目或者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月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月免税项目销售额、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合计÷当月全部销售额、营业额合计。当月允许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0.6×1200÷(1200+1000)+8×17%×1200÷(1200+1000)=1.07(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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