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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县烟草专卖局拟对一起无证运输卷烟案件的当事人作出较大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举行听证会。该局稽查大队长指定该案两名调查人员中的一人为听证会主持人。听证主持人确定听证日期后,在听证会举行5日前书面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主持人等事项,并告知其不得委托代理人参加听证。当事人接到通知后,要求将听证日期延期1日,主持人表示同意;在举行听证会3日前,当事人提出因事务繁忙,要求将听证日期再次延期1日,主持人再次同意。听证会公开举行,并制作了听证笔录,笔录上仅有当事人和记录人签字或盖章。


时间:2021-12-28 21:35 关键词: 涉烟案件证据的审查与使用 烟草专卖管理员

答案解析

<p> (1)听证会主持人不应由该局稽查大队长指定,(2分)应当由某县烟草专卖局负责人指定;(1分)(2)该局指定该案的一名调查人员为主持人错误,(1分)应当指定与当事人无利害关系的,且非本案的调查人员担任主持人;(2分)<br> (3)举行听证会5日前通知当事人的时间错误,(2分)应当在7日前通知当事人;(1分)<br> (4)该局没有告知当事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听证;(2分)根据规定,当事人可以委托1-2名代理人参加听证,应当同意当事人请求;(1分)<br> (5)该局应当事人要求先后两次变更了听证会举行日期,(2分)听证会举行日期只能允许延期一次;<br> (6)听证笔录无主持人和其他参加人签字或盖章,(2分)主持人和其他听证参加人均应当在听证笔录上签字或盖章。(1分)</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