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 我国大气污染很大程度是由于能源结构不合理造成的。我国是以煤为主要能源的国家,煤炭在一次能源消耗中的比重为73%,煤炭开采、洗选加工水平低,燃烧工艺、技术和装备落后。这些不仅造成严重的大气污染,而且严重浪费能源。为了保护大气环境和节约能源资源,在总结防治大气污染工作的经验的基础上,对原《大气污染防治法》进行了两次修订,现行的《大气污染防治法》是2000年修订实施的。<br> 《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条规定:“企业应当优先采用能源利用率高,污染物排放量少的清洁生产工艺,减少大气污染的产生,国家对严重污染大气环境的落后生产工艺和严重污染大气环境的落后设备实行淘汰制度”;第二十七条规定:“国家推行煤炭洗选加工,降低煤炭的硫分和灰分,限制高硫分、高灰分煤炭的开采,提高商品煤质量”。“新建的所采煤炭属高硫分、高灰分的煤矿,必须建设配套洗选设施,使煤炭中的含硫分、含灰分达到规定的标准。对已建成的所采煤炭属于高硫分、高灰分的煤矿应当按照国务院批准的规划,限期建成配套的煤炭洗选设施”;第五条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改进城市能源结构,推广清洁能源的生产和使用。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城市人民政府可以在本辖区内禁止销售、使用高污染燃料;该区内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内停止燃用高污染燃料,改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能或其他清洁能源”;第二十六条规定“国家采取有利于煤炭清洁利用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鼓励和支持使用低硫分、低灰分的优质煤炭,鼓励和支持洁净煤技术的开发和推广”;第二十八条规定“城市建设应当统筹规划,在燃煤供热地区,统一解决热源,发展集中供热。在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地区,不得新建燃煤供热锅炉”。<br> 从环境与能源相协调的角度看,修订后的《大气污染防治法》为实施《清洁生产促进法》奠定了良好的基础。同时《清洁生产促进法》强调了回收生产工艺过程中产生的可燃气体和余热利用等问题,“两法”相互补充和支持,共同为改善我国大气环境质量发挥作用。</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