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 (1)根据收入准则相关规定,业务(1)中回购金额不固定,且回购价格是按照公允价值达成的,属于不具有融资性质的售后回购,产品所有权上的风险与报酬已经转移,2014年度应确认收入。(2)业务(1)确认主营业务收入1200万元,结转主营业务成本1000万元。业务(2)不影响损益。根据收入准则相关规定,以附有销售退回条件方式销售产品,无法估计退货率的,应在退货期满时确认收入、结转成本。因为B产品为新产品,不能合理估计退货率,所以甲公司不应当在当期确认收入、结转成本。业务(3)确认主营业务收入300万元、结转主营业务成本200万元,并同时确认30万元的销售费用。业务(4)不影响损益。2014年12月1日销售时,应确认的收入=2000×90%=1800(万元),结转的成本=1200(万元);收到货款时确认的财务费用=1800×2%=36(万元);2014年12月31日发生退货时,应直接冲减本月的营业收入1800万元、营业成本1200万元、财务费用36万元,综合考虑后对损益的影响为0。业务(5)确认主营业务收入3400万元,将与合同约定销售价格的4000万元之间的差额600万元确认为未实现融资收益,在合同约定收款期间内以实际利率法进行摊销,当年不需要摊销;同时在发出商品时结转主营业务成本3000万元。综上,上述业务对2014年收入的影响额=1200+300+3400=4900(万元)对2014年营业成本的影响额=1000+200+3000=4200(万元)对2014年期间费用的影响额=30(万元)对2014年营业利润的影响额=4900-4200-30=670(万元)(3)庚公司应按取得的代理费收入净额确认代理收入。主要理由为:客户(而不是庚公司)在业务安排中是主要的义务人,需为所提供的商品或服务负责;庚公司赚取的佣金才是其实际经济利益流入;委托方承担货物运输途中的灭失风险。2014年12月庚公司应确认的收入金额=160-132.8-4.5=22.7(万元)</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