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公司、B公司于2010年3月1日签订买卖合同。A公司按期供货后,自行决定采用异地托收承付结算方式结算货款。B公司于3月20日接到付款通知,3月21日填制拒付理由书拒绝付款,认为合同中未事先约定明确的结算方式,且托收承付凭证中未注明合同号,后经双方协商改为汇票结算方式。B公司于4月1日向A公司开具出票后3个月付款的商业承兑汇票,票面金额为50万元。A取得汇票后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C,C已给付对价。持票人C于汇票到期日向B提示付款,B以A的货物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拒付。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分析回答下列小题。在不考虑委托收款背书的情况下,关于确定该汇票非基本当事人的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A、A.背书人是乙公司
B、被背书人是丙公司
C、承兑人是Q银行
D、保证人是P银行
时间:2021-12-27 18:34
关键词:
第三章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初级会计经济法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