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 以上案例应当认定为“恶势力”犯罪团伙。认定的依据为:<br> (1)、人数较多,郝君辉、郭亚强、张光强、李乐强每次作案时人员相对固定,构成恶势力特征中三人或三人以上。<br> (2)、虽然以上案例全是抢劫案,但其中三起案件满足了单一的抢劫团伙案件中的两个特定;即特定地点,在学校周围抢劫,特定人员,针对学生的抢劫犯罪行为。<br> (3)、多次采取暴力、威胁等手段,实施违法犯罪行为,具有一定的公开性。<br> (4)、在一定区域内形成威慑势力,扰乱了社会生活秩序,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br> (5)、第一起案件是2009年5月4日,最后一起案件是2009年10月20日,第一起和最后一起案件满足了两个月以上的时间要件。以上案例同时具备了“恶势力”团伙犯罪的四个特征,因此认定为“恶势力”犯罪团伙。</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