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 (1)期权交易与期货交易和远期合同交易的标的物不同。期权交易的标的物是一种合约选择买卖的权利,期货交易的标的物是标准化、规范化的期货合约,它几乎很少涉及到实体商品的交割。<br> (2)期权交易与期货交易在交易双方的“履约责任”的分担上有一定差别。在交易所内进行的期权交易,期权购买方与出售方签订期权交易合约并付出一笔金额的期权保证金后,购买方相应地就得到了一种可以随时根据市场或其它条件的变化、自由地决定履行或者不履行期货合约的权利,而不必承担义务;与之相反的是,在期货交易中,一旦签订合约或合同以后,即便是市场发生了巨大变化,参与交易的任何一方都不得在合约或合同的有效期内按照他自己的意愿,对于事先签订的合约或合同进行修改、放弃或立即执行,而必须在到期时履行买卖双方各自应承担的义务。<br> (3)期权交易与期货交易的“合约条件”的具体条款极为相似。在交易所内进行期货、期权交易时,均以交易所制定的标准化、规范化合约为基础,这些标准化合约一般对商品品质、规格、数量、交货时间、交易最小涨跌幅、交割方式和交割地点等等都作了统一规定,期货、期权交易的双方只需就价格、合约张数进行确认即可。<br> (4)期权交易与期货交易“风险责任与利润收益”有显著区别。在期权交易中,期权购买方只承担有限的风险,他所承担的风险仅仅局限于所交纳给期权合约出售方的期权权利金。一旦损失超出了期权权利金时,购买方即自动放弃他所拥有的期货合约选择权利。而在期权交易中出售方也有比较有限的利润收益。因为无论价格走势是多么不利,期权购买方至多丧失其所付出的期权权利金,期权出售方从期权购买方得到的期权权利金则是他所能获得的最大收益,这笔期权权利金也就是他因所承担的风险所获得的风险补偿或风险报酬。与此相反,在期货交易中,买卖双方的风险与收益是相当大的。在价格走势出现剧烈波动情况下,买卖双方的风险和风险补偿(收益)都是不可估计和加以限制的。</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