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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纳税人自建房屋对外出售,分别按建筑业的建筑劳务和销售不动产缴纳营业税。建筑劳务应纳营业税:1000×(1+20%)÷(1-3%)×3%=37.11万元。销售不动产应纳营业税:2000×5%=100万元。(2)自2003年1月1日起,将不动产投资入股共担投资风险的,不征营业税;在投资期内转让其股权的也不征营业税。(3)将不动产抵押抵减利息,属于出租行为,按服务业缴纳营业税。房产抵押抵减利息应纳营业税=50×5%=2.5万元。(4)甲企业应纳营业税=37.11+100+2.5=139.61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