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 幼儿园无权扣发杨老师工资。杨老师有权向幼儿园所在地的教育行政部门申诉。<br>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七条规定,教师享有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的权利。《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第四条规定:“参加继续教育是中小学教教师的权利和义务。”第十六条规定:“经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批准参加继续教育的中小学教师,学习期间享有国家规定的工资福利待遇。学费、差旅费按各地有关规定支付。”第二十二条规定:“本规定所称中小学教师,是指幼儿园,特殊教育机构,普通中小学,成人初等、中等教育机构,职业中学以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教师。”<br> 根据以上规定,杨老师参加进修进行继续教育,是其权利也是其义务。经过教育部门和幼儿园批准,杨老师参加进修,学习期间应享有国家规定的工资福利待遇,幼儿园不得扣发其工资,而且还应按当地规定向杨老师支付学费和差旅费。对于幼儿园扣发其工资,杨老师可向幼儿园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申诉,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