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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4月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大桥镇14岁的男学生姚小明,上语文课时不遵守课堂纪律并与语文课老师顶撞,该老师把他交给班主任处理,班主任又把他叫学校党支部书记处理,书记对姚小明进行了批评后,班主任又把他送回其爷爷家。次日和第三日,小明多次找学校要求返校上学,学校未同意小明返校上学,而是把小明向语文老师认错作为返校上课的前提条件。 小明的家长向县教委反应问题,该校仍未让小明上学。2010年春季,小明将学校告上法庭。江夏区法院判决学校向小明书面赔礼道歉,赔偿小赵经济损失600元。本案受理费300元,其它诉讼费190元,原告负担200元,其余由被告承担。 问题:


时间:2021-12-26 20:38 关键词: 小学综合素质 小学教育学

答案解析

<p> (1)受教育权的含义,受教育权是指公民为接受教育,要求国家作出相应的行为的权利,即公民获得均等的受教育条件和机会的权利。包括上课权、教学设施使用权、获得公正评价权。<br> (2)受教育权在法律上的规定:<br> 《宪法》第46条:&ldquo;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rdquo;<br> 《教育法》第9条:&ldquo;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的机会。&rdquo;<br> 《教育法》第42条:受教育者享有&ldquo;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的权利和&rdquo;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的权利&ldquo;。<br> 《义务教育法》第2条,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第4条,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适龄儿童、少年,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并履行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br> (3)结合案例中姚小明的情况分析。</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