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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造纸厂依法取得市水利局发放的取水许可证,许可从流经本市的一条河流中取水,月取水量为100万吨。其后,该市节约用水办公室(属于地方法规授权的组织)经市政府批准,发布《某市节约用水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全市所有从河流中取水的单位,其取水量须由节约用水办公室核准,并由节约用水办公室按季度下达取水计划。市节约用水办公室遂对造纸厂下达了《取水计划通知书》,要求其月取水量不得超过90万吨。造纸厂不服,以市节约用水办公室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其所作出的《某市节约用水规定》和已下达的《取水计划通知书》。请问:对于造纸厂撤销《规定》的请求,法院是否应当受理?()


A、A.不应当受理,因为《规定》的制定机关节约用水办公室是行政机关的内部组织,不能成为行政诉讼被告

B、不应当受理,因为《规定》是节约用水办公室经市政府批准发布的,应以批准机关为被告

C、不应当受理,因为《规定》是抽象行政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D、应当受理,因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属于行政争议,是行政诉讼应当解决的法律争议

时间:2021-12-26 15:29 关键词: 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司法卷二

答案解析

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