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 (1)事件1不合理。施工招标应该在初步设计已经批准;建设资金来源已落实,年度投资计划已经安排;监理单位已确定;具有能满足招标要求的设计文件,已与设计单位签订适应施工进度要求的图纸交付合同或协议;有关建设项目永久征地、临时征地和移民搬迁的实施、安置工作已经落实或已有明确安排等条件具备后方可进行。事件2不合理。评标委员会不应向投标单位发出要求澄清的通知,也不能认可工期修改;工期超期属于重大偏差,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事件3不合理。施工单位提高混凝土强度等级,但不调整单价,属于变相压低报价;如确需提高混凝土强度等级,双方应协商调整相应单价,不能强迫中标人不调整单价而签订合同。(2)事件4中发包人的义务和责任中不妥之处有:②执行监理单位指示;③保证工程施工人员安全;④避免施工对公众利益的损害。承包人的义务和责任中不妥之处有:①垫资100万元;②为监理人提供工作和生活条件;③组织工程验收。(3)合同金额为500万元;发包人应支付的工程预付款为50万元;应扣留的保留金总额为25万元。(4)最后一个月的工程进度款为320万元;保留金扣留16万元;工程预付款扣回25万元;施工单位应收款为279万元。</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