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 (1)付款人不能以C公司的欺诈行为为由拒绝向D公司支付票款。因为,D公司属于善意持票人,其并不知道C公司从B公司取得票据的行为无效,而无权转让该票据。此外,D公司获得的票据,不属无对价或不相当对价之情形。因此,依照《票据法》的有关规定,付款人不能以C公司通过欺诈行为从B公司获得票据的事由而拒绝向D公司支付票款。<br> (2)A公司开出的汇票未记载付款日期,不属无效票据。因为,根据《票据法》的有关规定,付款日期为汇票的相对记载事项,其未记载这一内容,并不导致票据的无效,而是适用《票据法》有关付款日期的规定。根据《票据法》的有关规定,未记载付款日期的汇票,即为见票即付的汇票。<br> (3)D公司的付款请求权得不到实现时,在取得做成的拒绝证明后,即可向本案中的A公司、B公司、C公司以及付款人之一或数人或全部行使追索权。</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