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7年10月,W省G市(设区市)A县B国有企业,委托C房地产开发公司,为本企业职工,在A县县城内建成春都住宅小区。该小区建多层住宅8栋,3万m2;高层住宅一栋1.2万m2。2008年2月,通过房改,将该小区所有住宅出售给职工,其中,多层住宅售房款为4500万元,高层住宅售房款为2400万元。B国有企业职工王某以当地政府确定的成本价750元/m2,购买了自己租住的建筑面积海70m2的该小区住房。公房出售后,B国有企业及其购房职工,分别按规定提取并交纳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2011年3月,该小区召开了业主大会,成立了业主委员会,并聘用二级资质D物业服务公司,进行小区物业管理。按规定,对于春都小区高层住宅,B国有企业应从售房款中提取不低于()万元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A、A.360
B、720
C、1080
D、1440
时间:2021-12-25 12:48
关键词:
房地产基本制度与政策
房地产开发经营与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