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 随着经济、金融环境的改变,金融监管体制也在不断地进行适应性的调整和创新。在金融全球化的背景下,改革体制已成为各国面临的共同问题。现代金融监管体制在发展完善的过程中表现出一些新趋向:<br> (1)政府监管和自律监管趋于融合。政府型监管的优势是监管机构脱离于金融活动的当事人之外,能够公平、严格地发挥其监管作用,保护社会公众的利益,具有权威性。但单纯依*政府监管也存在不足,自律组织是由行业代表组成,能更好地与业内金融机构沟通,督促其自觉维护金融秩序。由于政府监管和行业自律各具特点,二者逐渐出现了融合趋势。一方面,实行政府监督型体制的国家开始日益重视行业自律的作用;另一方面,实行自律型监管体制的国家也开始通过立法和建立统一由监督机构,加强监管的规范化,将金融同业的自律机制逐渐纳入监管法制体系中。<br> (2)从机构性监管向功能性监管转变。机构监管是按照金融机构的类型分别设立不同的监管机构,关注的是金融产品所实现的基本功能。功能性监管是指在一个统一的监管机构内,由专业分工的管理专家和相应的管理程序对金融机构的不同业务进行监管。功能性监管针对混业经营下金融业务交*现象层出不穷的趋势,强调跨机构、跨市场的监管,因而可以实现对金融体系的全面监管。其以金融业务而非金融机构来确定相应的监管机构和监管规则,能减少监管职能的冲突、交*重叠和监管盲区。同时,最后,由于金融工具所实现的基本功能有较强的稳定性,使得据此设计的监管体制和监管法规更有连续性和一致性。<br> (3)分业监管向混业监管转变。以1999年美国《格拉斯—斯蒂格尔法案》的废除为标志,全球的金融业务日益向混业经营的方向转变,与之相适应的金融监管模式也日益朝着混业监管的方向演变。1999年美国实施《金融服务现代法案》后,美国采取了联邦政府、州政府与专门机构分层的金融监管模式,综合监管与分立监管相结合。与此同时,英国、日本等国也通过金融改革建立了统一的监管框架。统一监管提高了复杂金融联合体的监管效率,实现金融监管的规模经济,顺应现代金融业混业经营的潮流。<br> (4)金融监管的国际化。金融监管的国际化有两个方面的含义,一是指世界各国金融监管标准的规范和统一;二是随着金融业国际化和全球化趋势的形成和发展,各国金融监管当局开始加强相互间的联系与合作。</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