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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价格明显偏低而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按顺序核定组成计税价格,公式为()。


A、A、营业成本或工程成本×(1+成本利润率)÷(1+营业税税率)

B、B、营业成本或工程成本×(1+成本利润率)÷(1-营业税税率)

C、C、营业成本或工程成本÷(1-营业税税率)

D、D、营业成本或工程成本÷(1+营业税税率)

时间:2021-09-18 02:54 关键词: 第五章营业税 税法一

答案解析

B
本题考核营业税组成计税价格的知识点。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价格明显偏低而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按顺序核定计税营业额有3种方法,最后的方法为:核定组成计税价格=营业成本或工程成本×(1+成本利润率)÷(1-营业税税率)。【该题针对“营业税计税依据的基本规定”知识点进行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