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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企业主流组织形式包括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合作企业和公司制企业等,这是按()划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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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企业主流组织形式包括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合作企业和公司制企业等,这是按()划分的。
A、产出形态
B、资产所有制形式
C、企业资产的所有者形式
D、生产要素的结合形态
时间:2021-09-13 13:47
关键词:
第二章农业企业经营与管理体制
中级农业经济
答案解析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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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企业设立时,对于规模大、管理水平高的企业,因为资金需求大,筹资难度大,企业管理相对困难,经营风险大,应采用法人企业;对于规模小,资金需求少,易于管理的企业,应采用非法人的个人独资、合伙企业形式,以获得税收收益。( )
企业组织结构的具体形式应当与行业特点、企业规模、管理水平相适应,目前国外大型企业普遍采用的组织形式是( )。
公司式企业按财产组织形式和所承担的法律责任的标准来划分,可以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 )。
与公司企业、合伙企业相比,下列关于个人独资企业的法律特征表述错误的是( )。
与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相比,公司制企业的特点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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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企业主流组织形式包括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合作企业和公司制企业等,这是按()划分的。
允许世界贸易组织成员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采用独资形式(包括并购形式)在我国境内设立道路运输企业,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经营以及机动车维修经营。
与公司制企业相比,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优点是()。
2010年元月,甲、乙、丙、丁共同出资设立一家从事餐饮业务的有限合伙企业。合伙协议约定:丙为普通合伙人,甲、乙和丁均为有限合伙人,甲和丁以现金出资,乙以房屋出资,丙以劳务出资;各合伙人平均分配盈利、分担亏损,由丙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甲、乙、丁不执行事务,也不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此外,合伙人丙还设立了一家从事贸易的个人独资企业。2010年的经营期内,合伙企业发生了下列业务: (1)2010年5月,甲以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人的身份与银行签订了借款合同,经查,银行有充分理由认为甲为该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 (2)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丙为了改善企业经营管理,于2010年9月独自决定聘任合伙人以外的A担任该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并以合伙企业名义为B公司提供担保,经查,合伙协议中并未对聘任经营管理人员和担保的事项作出约定。 (3)2010年10月,丙与合伙企业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由丙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向合伙企业提供食品。该交易甲、乙和丁均表示同意。2011年1月1日,丙企业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不能支付到期的戊的债务,丙决定解散该企业。2月10日,人民法院指定C作为清算人对个人独资企业进行清算。经查,该个人独资企业债权债务情况如下:①企业欠缴税款2000元,欠工资5000元,欠社会保险费用5000元,欠戊10万元;②企业的银行存款1万元,实物折价8万元;③丙在上述从事餐饮的合伙企业中出资6万元,占50%的出资额,该合伙企业每年可向其分配利润。 (4)丙个人没有其他可执行财产。2011年3月,戊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丙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剩余债务,合伙人丙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后,甲、乙、丁决定以现有状况继续经营。 要求:根据以上事实,回答下列问题: (1)丙在合伙企业以劳务出资的形式是否合法?丙在其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中是否可以用劳务出资? (2)合伙协议中约定甲、乙、丁不执行事务是否符合规定?并说明理由。 (3)甲以普通合伙人身份与银行签订的借款合同,甲对此业务承担的责任应如何确定? (4)丙聘任A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及为B公司提供担保的行为是否合法?并说明理由。 (5)丙与合伙企业签订了买卖合同的行为是否合法?并说明理由。 (6)请说明丙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清算时的财产的清偿顺序。 (7)甲、乙、丁决定以现有状况继续经营是否正确?并说明理由。
农业企业的组织管理体制是指企业的()体制。
甲为某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该合伙企业经营手机销售业务。甲拟再设立一家经营手机销售业务的个人独资企业。下列关于甲能否设立该个人独资企业的表述中,符合《合伙企业法》规定的是()。
与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相比,公司制企业的优点有()
我国农业企业的经营形式主要包括()。
()是我国农业中比较典型和比较完整的农业企业,其组织形式和管理体制比农村集体所有制农业企业更为规范、科学和完整。
2010年元月,甲、乙、丙、丁共同出资设立一家从事餐饮业务的有限合伙企业。合伙协议约定:丙为普通合伙人,甲、乙和丁均为有限合伙人,甲和丁以现金出资,乙以房屋出资,丙以劳务出资;各合伙人平均分配盈利、分担亏损,由丙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甲、乙、丁不执行事务,也不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此外,合伙人丙还设立了一家从事贸易的个人独资企业。 2010年的经营期内,合伙企业发生了下列业务: (1)2010年5月,甲以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人的身份与银行签订了借款合同,经查,银行有充分理由认为甲为该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 (2)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丙为了改善企业经营管理,于2010年9月独自决定聘任合伙人以外的A担任该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并以合伙企业名义为B公司提供担保,经查,合伙协议中并未对聘任经营管理人员和担保的事项作出约定。 (3)2010年10月,丙与合伙企业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由丙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向合伙企业提供食品。该交易甲、乙和丁均表示同意。2011年1月1日,丙企业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不能支付到期的戊的债务,丙决定解散该企业。2月10日,人民法院指定C作为清算人对个人独资企业进行清算。经查,该个人独资企业债权债务情况如下:①企业欠缴税款2000元,欠工资5000元,欠社会保险费用5000元,欠戊10万元;②企业的银行存款1万元,实物折价8万元;③丙在上述从事餐饮的合伙企业中出资6万元,占50%的出资额,该合伙企业每年可向其分配利润。 (4)丙个人没有其他可执行财产。2011年3月,戊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丙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剩余债务,合伙人丙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后,甲、乙、丁决定以现有状况继续经营。 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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