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 新公共行政学更加关注公共利益以及社会公平,而不是仅仅强调效率。新公共行政学的“社会公平观”以约翰·罗尔斯的“作为公平的正义”思想体系中获取坚实的理论依据,即公平的自由处于高于一切的地位,理想的“正义”社会应该拥有最大的公平自由,每一个社会成员都应该享有公平的自由,包括言论、集会、结社的自由等。当公平的原则在宪法规定的政治程序中得到运用时,就成为公平的“参与原则”。而参与原则要求所有的公民都有公平权利参与立宪过程,决定立宪结果,要求所有的成年人都有权参与政治事务。这里所说的公平,实际上不仅指法律上的公平,而且指事实上的公平、结果的公平,为此就需要对最少受惠者予以必要的补偿,以减少社会中的不公平。</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