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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为大学同学,某日下班途中,甲向乙抱怨说未买到大天公司的债券,乙遂将自己持有的大天公司的一张面值5000元的债券交给了甲,言明4900元成交。并将自己的债券报关单和身份证交给甲。事后,乙用自己的另一种身份证(除地址不同外其他均相同的身份证)向信托投资公司申请债券保管单故事,并领走该债券。2012年3月1日债券到期时,甲去信托投资公司领取债券,却发现已然被乙领走。下列相关说法正确的是:()


A、该交易行为因未在法定的场所交易而无效

B、该交易行为须经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后生效

C、该交易属于国务院允许的其他交易方式

D、债券可以在证券交易所之外的证券公司进行交易

时间:2021-09-06 09:42 关键词: 证券法 司法卷三

答案解析

A
考查证券交易的监管。《证券法》第39条规定,依法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证券,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或者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证券交易场所转让。第40条规定,证券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应当采用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方式。第41条规定,证券交易当事人买卖的证券可以采用纸面形式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形式。第42条规定,证券交易以现货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交易。依据上述规定,证券交易必须在证交所或者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证券交易场所转让,且其交易方式包括现货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本案中,甲乙在下班途中进行,并且交易方式也不符合法律的规定,属于私下交易,其行为不仅违反了上述证券法的规定,而且也逃避了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管,故应为无效的交易。A选项说法唯一正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