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甲法官以被告人身无分文为由,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
B、乙法官以被告人身无分文且犯罪情节较轻为由,判处有期徒剂1年,缓期2年执行
C、丙法官以被告人的犯罪情节较轻为由,判处拘役3个月
D、丁法官以被告人的犯罪情节较轻为由,判处罚金1000元
A、甲法官以被告人身无分文为由,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
B、乙法官以被告人身无分文且犯罪情节较轻为由,判处有期徒剂1年,缓期2年执行
C、丙法官以被告人的犯罪情节较轻为由,判处拘役3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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