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详情

甲原系乙医院(下称乙医院)职工。1983年,乙医院为解决职工住宅建房基地短缺问题,召开全院职工大会,动员本院职工为寻找建房基地提供信息,明确宣布对为寻找落实建房基地作出直接努力的本院职工奖励住房,但未具体明确奖励住房的地段、规格、面积等。1985年,甲向乙医院提供了永嘉路地块(即永嘉大楼现址)可拆迁的信息后,经各方努力,落实了建房基地,甲亦被调入该基地联建组工作。1987年,联建组为落实有关奖励房屋事宜,特向医院领导呈报了《关于甲同志的奖励住房问题》的专题报告。该报告肯定了吴在寻找建房基地及建房前期设计配套工作中的贡献,建议院领导在甲继续积极主动努力工作基础上,在永嘉路住宅建成后,奖励甲一套住房,住房面积不少于22.4平方米。该院院长在此报告上批示表示同意。1990年5月,甲因工作严重失职,造成乙医院重大经济损失;1992年5月又因旷工违纪而被除名。1993年,永嘉大楼建成后,乙医院以甲已丧失奖励住房资格为由,拒绝奖励住房。 问:对本案用悬赏广告的原理加以阐释,给出处理意见


时间:2021-09-03 01:40 关键词: 因原因所生之债 法学

答案解析

<p> 悬赏是悬赏广告人以广告的形式声明对完成悬赏广告中规定的特定行为的任何人,给付广告中规定的报酬的行为。<br> 悬赏广告内容的完成人是悬赏广告中的债权人,有权请求悬赏广告人按广告的内容无条件及时履行给付报酬的义务。<br> 本案中,乙医院言明谁找到落实建房基地即奖励谁房屋,是乙医院对该院范围内不特定的人所发布的广告,该广告内容意思表示明确、真实。<br> 后来院领导补充了上述广告内容,即明确表示奖励甲不小于22.4平方米住房一套。甲完成了乙医院广告内容的行为,有权请求医院按悬赏广告内容履行给付报酬的义务,而医院却无意履行此义务,显属不当。<br> 因悬赏广告未明确奖励住房具体地段、规格,乙医院应依悬赏广告中公告的内容奖励甲市区范围内不少于22.4平方米住房一套。</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