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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价格法关于政府的定价行为的规定。


时间:2021-07-17 18:41 关键词:

答案解析

<p>为了规范政府定价行为,价格法从范围、内容、程序等方面作了具体的规定:<br>第一,政府定价和指导价的适应范围主要包括:与国计民生关系重大的极少数商品价格、资源稀少的少数商品;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重要的公用事业;重要的公益性服务。<br>第二,政府定价、指导价权限的具体适用范围,以中央和地方的定价目录为依据。中央定价目录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制定与修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地方定价目录则由省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按照中央定价目录规定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制定,经省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审定后公布。<br>第三,价格法明确了国务院及各级人民政府应相应地依据中央与地方定价目录,确定其价格行为的权限。<br>第四,制定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应依据有关商品或服务的社会平均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等,实现合理的购销差价、批零差价、地区差价和季节差价等。<br>第五,价格法规定了政府制定价格及指导价的程序。如应听取消费者和经营者的意见;特殊商品和服务建立听证会制度等。<br>第六,价格法完善了有关制定价格适用范围的调整的规定。政府指导价与定价的具体适用范围与价格水平,应根据经济运行情况,按照规定的定价权限与程序适时调整。消费者和经营者可提出建议。<br></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