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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市郊区的两个村委会起诉位于该市郊的化工厂。原告诉称,被告在生产过程中排放的废气超标,影响到农作物生长和人畜健康,对原告造成了损害。因此向该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赔偿8年的经济损失共约486万元,化工厂停产或搬迁。被告辩称,化工厂建立初期的确有超标排污问题,但自《环境保护法(试行)》及其他相关法律公布以来,经过治理,排污已经达标,因此不必承担责任。法院认为原告起诉依据是以原告排放的废气超标为结论,而调查中发现该厂排放的废气的危害尚无确切研究结果和定论。原告无法提供确切证据,因此不予完全支持。而被告以前确实曾有长期超标排放的行为,因此判决被告赔偿建厂初期的损害,并一次性赔偿原告25万元。问题:(1).该法院的判决是否恰当?为什么?


时间:2021-07-17 18:41 关键词:

答案解析

<p><font size="2">该法院的审理过程不太恰当。因为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对于原告提出被告污染环境引起损害而请求赔偿的,被告否认侵权事实,由被告负责举证。本案中,应由化工厂承担证明废气无害的责任,而不应由原告证明废气有害。化工厂无法证明的,则视为该事实成立。对于超标排放的损害应予赔偿的判决是恰当的。环境民事法律责任的承担不要求行为的违法性,因此仅仅以是否超标排放来划分是不正确的,这至多是其损害事实的一个证据。<br></font><font face="宋体" size="2">本案中,被告无法证明其排放物无害时,根据法律规定,应推定存在因果关系,应由他承担赔偿责任。同时,应充分考虑自然灾害、气候等其他原因造成的损害,分清被告承担责任的大小。</font><br></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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