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详情

2007年,某村造纸厂要扩建,由于需要利用河水进行生产,于是将厂址选在村东河流的上游处。该村村委会提出异议,认为造纸厂产生的废气、废水可能影响到村里的农作物生产。造纸厂表示其排出的废水将通过专门铺设的管道流走,对废气的排放也将采取相关措施,决不影响该村的农作物生产。村委会获此保证后就未再深究,造纸厂遂在村东面建厂,同时铺设了两条排污管道,一条通向村东的小何,另一条通向另一河流。在一年多的生产过程中,造纸厂关闭了通向村东小河的排污管道,因此未对该村的农作物生产造成任何影响。2007年9月,该村发现造纸厂通向村东小河的管道发生漏水现象,遂通知该厂要求采取措施防止漏水。造纸厂考虑到近期雨水较少,未对管道修理。同年11月,由于一场大雨持续了4天之久,雨过天晴后,该村两口鱼塘里的鱼几乎全部死亡。经调查是排污管道漏出的废水被雨水冲入水塘,造成水塘污染,致鱼死亡。村委会要求造纸厂赔偿损失,造纸厂认为发生大雨是自然灾害,对这种因意外事件造成的损害,造纸厂可不予承担责任。在协商未果情况下,村委会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造纸厂停止侵害、赔偿损失。法院经审理认为,尽管损害是由意外事件引起,但造纸厂未采取合理防范措施,故不能免责。判决其对漏水的排污管理进行修理并对村委会进行赔偿。问题:在这案例中,法律支持谁?理由是什么?


时间:2021-07-17 18:41 关键词:

答案解析

<p><font size="2">本案涉及到环境污染赔偿案件中,污染行为人是否能以不可抗力进行抗辩的问题。环境污染损害行为属于特殊的民事侵权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07条的规定,因不可抗力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所谓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自然事件和社会事件,前者如地震,水灾,后者如战争。在环境污染损害赔偿中,不可抗力亦属于抗辩事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41条第3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56条均规定了因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导致环境污染的免予承担赔偿责任。但环境污染损害中的不可抗力的免责规定更为严格。《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56条第规定:“完全由于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并经及时采取合理措施,仍然不能避免造成水污染损失的,免予承担责任。”因此在本案中大雨虽是自然灾害,但该村鱼塘中的鱼死亡是造纸厂未及时采取措施修理先前已发现的漏水管道,导致大雨发生时污水漏出管道进入鱼塘引起的。因此污染损害的发生不完全是甚至主要不是自然灾害引起的,而是造纸厂未及时修理排污管道的过错行为所致。造纸厂不得以不可抗力主张免责。</font></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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