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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八十二条规定,保证金是指期货交易者按照规定交纳的资金或者提交的价值稳定、流动性强的标准仓单、国债等有价证券,用于结算和保证履约。据此,我们可以首先界定在该案例中,张某存入的5000万元为保证金。《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期货公司向客户收取的保证金,属于客户所有,除下列可划转的情形外,严禁挪作他用:①依据客户的要求支付可用资金;②为客户交存保证金,支付手续费、税款;③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期货公司营业部经理赵某擅自利用客户张某开户存入的5000万元的行为并非第二十九条中规定的三种情形,是挪用客户保证金的违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