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任课教师严重侵犯了学生陈晓华的生命健康权; (2)《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十条规定:“侵害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其他法律、法规已规定行政处罚的,从其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三条规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教职员工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行为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尽管本案是在执行职务过程中发生的,但教师已直接造成他人死亡,应负刑事责任。学校也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本题考察学生的权利以及教师的权利及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