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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甲上市公司涉嫌虚假陈述行为,证监会对钱某和李某等人予以处罚。钱某为甲公司董事长兼法定代表人,钱某辩称,公司未披露担保事项是公司实际控制人的要求,自己只是遵照指令行事,不应受处罚;李某则辩称,自己是独立董事,并不直接参与公司经营管理活动,因此不应对公司的虚假陈述行为承担任何责任。 二人的抗辩事由是否成立?


时间:2021-07-19 12:58 关键词: 财会金融类 证券从业 一般从业资格 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 第七章 证券法律制度

答案解析

钱某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根据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上市公司董事负有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和公平的义务。公司董事受到实际控制人控制这一情形不得单独作为不予处罚的理由。李某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根据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上市公司董事负有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和公平的义务。不直接从事经营管理不得单独作为不予处罚的情形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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