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乙、戊、辛公司构成一致行动人。根据规定,投资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其他投资者共同扩大其所能够支配的一个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数量的行为或事实,构成一致行动;在上市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中有一致行动情形的投资者互为一致行动人。在本题中,戊、辛两公司与乙公司事先达成一致协议,同意无条件按照乙公司指令行使各自所持甲公司股份的表决权,乙、戊、辛公司互为一致行动人。 (2)①2015年8月1日至3日,戊、辛公司继续收购甲公司股份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规定,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5%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在上述期限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在本题中,作为乙公司的一致行动人,戊公司和辛公司在乙公司履行通知、公告义务期间,不应买卖甲公司的股票。②2015年8月16日和9月3日,乙公司分别增持甲公司5%股份未履行权益变动披露义务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5%之后,其所持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5%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书面报告,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 (3)①此处的重点在于“90%”、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20个交易日、60个交易日或者120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之一。②丁公司的股份锁定期仅为6个月,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特定对象以资产认购而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自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至少12个月内不得转让(具备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形的,36个月内不得转让)。 (4)董事会的到会人数符合规定。根据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5)董事会作出的决议不能通过。根据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在本题中,全体董事共11人,对该项决议投赞成票的董事为5人,并未超过半数,该项决议不能获得通过。 (6)人民法院不应受理乙公司的起诉。根据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依照法定程序提出股东代表诉讼。在本题中,乙公司自2015年7月20日开始持有甲公司股份,至2015年11月5日起诉时持股时间明显不足18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