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详情

张某是位于上海的甲股份公司(在上交所上市公司)引进的技术人才,2015年3月初,张某找到某会计师事务所,咨询与个人所得税相关事宜。 (1)甲股份公司计划在2015年3月与张某签订股权激励协议,承诺张某在该公司自2015年3月起工作满12个月,即可按照每股2元的价格购买甲公司股票5万股。签订协议当月,甲公司股票市场价在每股3-3.2元之间浮动。 (2)张某从原户籍所在地(安徽)的乙公司离职,将原企业改组时以股份形式取得的量化资产在企业内部转让,张某原取得股份形式的量化资产时支付过费用1万元,转让时乙企业内部价格2.5万元。 (3)张某因持有深圳丙上市公司股票13000股,在当月取得股票分红所得2600元。已知该股票为张某去年1月份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 注:(1)中的股票期权不可公开交易张某的问题是: 张某将原户籍所在地乙企业的量化资产转让,在不考虑其他税费的前提下,需要缴纳多少个人所得税?


时间:2021-07-19 12:45 关键词: 财会金融类 税务师 税法(一) 税法(二) 涉税服务相关法律 财务与会计 涉税服务实务 第五章 个人所得税法

答案解析

张某转让量化资产,应缴纳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25000-10000)×20%=3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