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详情

中国公民张某自2008年起在境内甲上市公司担任高级工程师,2014年取得的部分收入情况如下: (1)3月取得工资7500元,地区补贴1600元,差旅费津贴400元。 (2)5月通过拍卖行将一幅珍藏多年的字画拍卖,取得收入300000元,拍卖过程中缴纳相关税费20000元,张某无法提供合法的财产原值凭证。 (3)6月将自有的一项非职务专利技术提供给境外某公司使用,一次性取得特许权使用费收入60000元,该项收入已在境外缴纳个人所得税7800元。 (4)2011年甲公司实行股票期权激励计划,2011年1月授予张某10000股本公司股票期权(不可公开交易),施权价是4元/股,授予日甲公司股票收盘价5元/股,2011年1月至2013年12月为等待期,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期间可以行权,张某2014年10月全部行权,行权日甲公司股票收盘价7.5元/股。12月甲公司对2014年度利润进行分配,张某分得股息800元。 (5)11月取得国债利息500元;取得外国组织颁发的科学技术贡献奖金折合人民币100000元。 (6)12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60000元。 (其他相关材料:工资、薪金所得的超额累进税率表参考教材,本题略。) 计算张某3月份工资、薪金所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时间:2021-07-19 12:45 关键词: 财会金融类 税务师 税法(一) 税法(二) 涉税服务相关法律 财务与会计 涉税服务实务 第五章 个人所得税法

答案解析

差旅费津贴不属于工资、薪金所得项目收入,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张某3月份工资、薪金所得应缴纳个人所得税=(7500+1600-3500)×20%-555=56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