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详情

王某与另一合伙人在A市共同兴办了一家合伙企业(简称甲企业),双方出资比例1:1。2015年初,王某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了2014年度的所得税申报表和会计决算报表以及预缴个人所得税纳税凭证,该合伙企业年度会计报表反映:合伙企业2014年度的主营业务收入700000元,投资收益100000元,营业成本430000元,营业税金及附加40000元,销售费用55000元,管理费用85000元,营业外支出50000元,利润总额140000元。经税务部门审核,发现如下问题: (1)合伙企业在2014年给每位合伙人支付工资60000元,计入了相关成本费用中; (2)期间费用账户列支广告费25000元和业务宣传费5000元,业务招待费16000元; (3)投资收益是合伙企业从其他被投资企业分回的红利; (4)营业外支出账户中包括合伙企业被工商局处以的罚款5000元; (5)王某以甲企业的名义租赁汽车,专门供家人生活使用。2014年的租赁费共3000元,已计入营业成本;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按照下列序号计算回答问题,每问需计算出合计数。 计算王某2014年来源于甲企业的所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不考虑视同利润分配的所得)。


时间:2021-07-19 12:45 关键词: 财会金融类 税务师 税法(一) 税法(二) 涉税服务相关法律 财务与会计 涉税服务实务 第五章 个人所得税法

答案解析

王某来源于甲企业的所得应缴纳个人所得税=48250×20%-3750=59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