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详情

甲地板厂(以下简称“甲厂”)生产实木地板,2017年8月发生下列业务: (1)外购一批实木素板并支付运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素板金额50万元、税额8.5万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运费金额1万元、税额0.11万元。 (2)甲厂将外购素板40%加工成A型实木地板,当月对外销售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销售金额40万元、税额6.8万元。 (3)受乙地板厂(以下简称“乙厂”)委托加工一批A型实木地板,双方约定由甲厂提供素板,乙厂支付加工费。甲厂将剩余的外购实木素板全部投入加工,当月将加工完毕的实木地板交付乙厂,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收取材料费金额30.6万元、加工费5万元,甲厂未代收代缴消费税。 (其他相关资料:甲厂直接持有乙厂30%股份,实木地板消费税税率为5%)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按照下列序号回答问题,如有计算需计算出合计数。 判断业务(3)是否为消费税法规定的委托加工业务并说明理由。


时间:2021-07-19 12:44 关键词: 财会金融类 税务师 税法(一) 税法(二) 涉税服务相关法律 财务与会计 涉税服务实务 第三章 消费税法

答案解析

业务(3)不是消费税法规定的委托加工业务。按照消费税税法的规定,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是指委托方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受托方只收取加工费和代垫部分辅助材料加工的应税消费品,而本例中主要材料是由受托方提供,不能视为委托加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