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答案】<br /><span style="display:block;text-align:center;"><strong>网络时代,著作权保护之忧</strong></span> 2011年3月,由慕容雪村执笔,贾平凹、韩寒、郭敬明、李银河等50多名作家集体签名发布的《3·15中国作家讨百度书——这是我们的权利》掀起了文学界有史以来最强烈的打击盗版事件、保护著作权的热潮,使得网络盗版这一伴随网络而生,并随着网络的发展不断蔓延扩大、愈演愈烈的问题,不再仅仅局限于侵权者和被侵权者知晓的范围,开始打破壁垒进入公众视野,并受到前所未有的广泛关注。<br /> 有人用“网络技术,为文化作品的传播插上了‘翅膀’”来形容网络对文学传播的积极作用,可谓是再贴切、再形象不过。为此我们在欣喜之余,却又不得不为它同样给盗版侵权的发展提供了极大的便利,使得网络盗版事件层出不穷、文学作品著作权屡受侵犯而忧心不已。<br /> 网络传播的快捷性和便利性,使得盗版侵权行为能轻易发生且所耗成本相当低,而网络的复杂性、隐秘性和虚拟性又使得盗版的源头很难查找、取证难度很大,这无疑为网络盗版提供了双重便利。再加之我国在互联网出版方面的法律法规还不完善,相应监管也不到位,并且对网络盗版的司法和行政处罚力度较弱,使违法者从事盗版的违法违规成本远低于合法经营所需的成本。拥有此内在动力充足而外在环境宽裕的条件,网络盗版实在没有不呈燎原之势的理由,这也就对我们在网络高速发展的今天,来谋求网络文学作品著作权的保护提出了严峻的挑战。<br /> 面对这一挑战,唯有积极应对、内外兼施,方可在发挥网络对文学传播和发展的积极作用的同时,尽量遏制住网络对于盗版行为的种种便利,促使在网络高速发展的时代,网络文学作品著作权的保护不是深陷泥沼而是开拓出新的天地。<br /> 在内在动力的遏制上,由于网络本身所具有的快捷性、便利性、复杂性、虚拟性、隐秘性我们无力改变,它于盗版的种种便利我们也无从消弭,我们只能从文学作品网站经营者和文学作品的阅读者方面着力。对于网站经营者,应让他们在正视著作权保护重要性的同时,对网站经营的有序性、合法性、可持续性也有清醒的认识,谋求建立网站与版权方和作家们共赢的、符合互联网精神的商业模式,从而达到韩寒所言之“可以主动对版权进行保护”“成为造福作家的基地,而不是埋葬作家的墓地”的目的。对于阅读者,应加强他们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使他们放弃对“免费午餐”的偏爱,支持正版,不过这同样有赖于健康有序的网络环境和规范经营的文学作品分享网站的引导和规制。<br /> 在外在环境上,首要之举是建立完善的互联网出版法律法规体系,使得网络的经营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在建立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之余还要加强对网络经营的监管,只有监管到位,才能及时发现问题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惩处,否则会让法律法规形同虚设;在有法可依、监管到位的基础上,还需要加大处罚力度,不仅要根据合法经营所需的成本判处相应金额的赔偿金,还需要根据情节轻重追究相关的刑事责任。<br /> 在网络高速发展的今天,互联网出版前途无限,数字阅读乃大势所趋,但在此之前我们必须做好网络文学作品的著作权保护,为互联网出版时代的到来和数字阅读的发展塑造良性循环、有序发展的健康的网络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