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r />1.本案例中,招标人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存在着多处违反招标程序的行为,具体如下:<br />(1)“环保局在招标公告中要求投标人必须采取联合投标的方式进行投标”的行为是错误的。<br />理由:根据《招标投标法》规定,是否组成联合体进行投标是投标人的自由,招标人不得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因此,环保局的该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br />(2)招标人认为C、D联合体的资质应当按照C单位的资质进行确定是错误的。<br />理由:根据《招标投标法》规定,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其较低的资质等级确定联合体投标人的资质等级。本案例中,C、D组成的联合体的资质为D的资质,不具备招标公告中要求的资质条件,不能够参加投标。<br />(3)本案例不具备公开招标的条件,环保局应当重新招标。<br />理由:根据《招标投标法》规定,采取公开招标方式招标的,投标人少于3个的,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组成联合体投标的,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本案例中,A、B两个单位组成联合体投标,C、D两个单位组成联合体投标,即本案例中只有两个投标人参加投标,不符合法律规定,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br />(4)招标人修改招标文件内容时,通过电话方式通知投标人的行为也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br />理由:根据《招标投标法》第二十三条,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br />2.《招标投标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送达投标地点。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签收保存,不得开启。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法重新招标。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第五十一条规定,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br />本案例中,若监管部门经过调查,支持了C公司的请求,根据以上法律规定,将产生以下法律后果:<br />(1)宣告该招标投标活动无效;<br />(2)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br />(3)责令招标人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