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r />1.(1)在开标阶段,招标人发现甲监理单位的投标文件的密封不符合规定时,应不予受理。<br />(2)理由:根据《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相关规定,投标文件未按规定要求密封和加写标记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br />2.(1)评标委员会向招标人推荐中标候选人后,招标人不可以自行确定中标人。<br />(2)理由: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七条,招标人应当接受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不得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之外确定中标人。<br />3.(1)如果评标委员会认为乙、丙、丁三个单位均不符合招标要求,招标人应重新招标。<br />理由:《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评标委员会经评审,认为所有投标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可以否决所有投标。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法重新招标。《招标投标法》第三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br />①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br />②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br />③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br />本案例中,该项目是利用国际组织贷款的基础设施项目,属于必须进行招标的范畴,所有投标被否决时,招标人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重新招标。<br />4.根据《招标投标法》第六十条,中标人不履行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履约保证金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没有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应当对招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中标人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情节严重的,取消其2年至5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br />据此,如果丙监理单位违约的,建设单位可以采取以下措施进行救济:(1)没收履约保证金;(2)请求对方损害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