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r />1.在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质疑和投诉是两个不同的概念,质疑是供应商向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提出的,而投诉的受理机构则是财政部门;而《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规定的异议和质疑本质上是一种投诉,是投标人向招标投标的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br />2.根据《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第四十六条,投标人可对以下方面进行质疑:<br />(1)招标程序的合法性;<br />(2)评标结果的合法性;<br />(3)评标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合法性;<br />(4)投标人认为其不中标理由不充分的。<br />3.(1)如果机床厂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后,由于特殊原因需要更改中标结果,应当重新组织评标。<br />(2)理由:根据《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第五十五条,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不得擅自更改中标结果。如因特殊原因需要变更的,应当重新组织评标,并报相应的主管部门备案。因此,本案例中如果机床厂需要更改中标结果的,应当重新组织评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