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在甲车第1次追上乙车的那一时刻,甲车的速度成为:160×(1-1/3)=160×2/3;乙车的速度成为:20 x(1+1/3)=20×4/3。速度比变为原来的一半,原来速度比是160/20=8,所以在第3次甲追上乙时,两车速度相等。
甲第一次追上乙,用210÷(160-20)= 3/2(小时),甲第二次追上乙,用210÷(160×2/3-20×4/3)=21/8(小时),甲第三次追上乙,用210÷(160×2/3×2/3-20×4/3×4/3)=189/32(小时),从而甲车行驶了3/2×160+21/8×320/3+189/32×640/9=940(千米),乙车行驶了3/2×20+20/8×80/3+189/32×320/9=310(千米),故两车共行驶940+310=1250(千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