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 (1)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同中国《票据法》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是,中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我国《票据法》和中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国际惯例。<br> (2)票据债务人的民事行为能力,适用其本国法律。<br> (3)汇票、本票出票时的记载事项,适用出票地法律。支票出票时的记载事项,也适用出票地法律,经当事人协议,也可以适用付款地法律。<br> (4)票据的背书、承兑、付款和保证行为,适用行为地法律。<br> (5)票据追索权的行使期限,适用出票地法律。<br> (6)票据的提示期限、有关拒绝证明的方式、出具拒绝证明的期限,适用付款地法律。<br> (7)票据丧失时,失票人请求保全票据权利的程序,适用付款地法律。</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