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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怎么办?
时间:2023-03-10 03:59
关键词:
物权法及其基本原则
法学
答案解析
<p>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br> (1)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br> (2)以合理的价格转让;<br> (3)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照上述情况取得不动产或动产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依照这一规定,只要已经办理了登记手续,对于不动产也可以构成善意取得。</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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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规定,不动产或动产可以由两个以上单位、个人共有。共有包括( )。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
法律规定的不动产物权登记机构管理的、不动产物权登记档案是(),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
根据《物权法》规定,一般情况下动产物权的转让,自()起发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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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物权法》的规定,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的权利。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登记;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所谓“法律另有规定”是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只有()之后才发生法律效力。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发生效力。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如何才能发生效力?
不动产物权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时,即发生效力。
()是动产物权和不动产物权的区别。
一般而言,动产物权和不动产物权均适用物之所在地法。但有例外,下列动产中不属于“物权适用物之所在地法”这一原则的例外情况的是?()
法律规定的不动产物权登记机构管理的不动产物权登记档案是(),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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