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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某,男,系某国有商业银行行长。2009年2月,张某准备为自己的儿子购买一套商品屠,由于缺少资金,便以工作需要为由,从本单位取出公款30万元,以备购房时使用。其间,张某一直将该笔公款放于自己办公室的保险柜内。其后,由于种种原因,房子没有买成,张某于同年12月将该公款退还本单位。后案发。  问:对于张某的行为应如何定罪?为什么?


时间:2023-03-10 03:44 关键词: 自考公共课 00245 刑法学

答案解析

<p>  答:张某的行为构成挪用公款罪。在本案中.张某作为某国有商业银行行长,为了给儿子买商品房,利用职务之便,以工作需要为名,从本单位取出公款30万元,最后放在自己办公室内长达10个月之久,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张某的行为符合挪用公款罪的全部构成要件,因此,张某的行为构成挪用公款罪。</p>
  答:张某的行为构成挪用公款罪。在本案中.张某作为某国有商业银行行长,为了给儿子买商品房,利用职务之便,以工作需要为名,从本单位取出公款30万元,最后放在自己办公室内长达10个月之久,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张某的行为符合挪用公款罪的全部构成要件,因此,张某的行为构成挪用公款罪。